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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14 1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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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说明

202011日,《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正式实施,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幼儿园举办者、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等不同层面,按照职责分工和违法情况进行了具体界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2020831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333号令)要求,省教育厅以委托方式下放市教育局3项行政处罚。

20201031日,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71号)等文件要求,市教育局3项行政许可和3项其他行政权力划转移交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47日,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41号)颁布,自20219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作了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2022125日,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明确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针对以上情况变化,根据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市教育局在《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暂行)》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淄博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办法》认真对照新《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要求,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处罚种类、幅度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防止执法不严、畸重畸轻。

二是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办法》适度运用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审慎原则,让执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是坚持法责统一。根据新修订的《教育法》《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设定依据进行更新,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四是坚持开门问策。《办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听取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外省市做法,集思广益,开门问策,确保《办法》的实施基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基层执法实践。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教育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二)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分为综合类、幼儿园、民办学校、职业学校、教师、考试和考生等部分,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四、其他说明

(一)增加了省教育厅以委托方式下放市教育局3项行政处罚,分别是“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民办高等学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删除了原由市教育局实施,现已划转移交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3项行政许可和3项其他行政权力,分别是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校车使用许可;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职员及学生名册、教材和校长、董事会成员变更备案;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

(三)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增加了幼儿园部分。

(四)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通报批评处罚;将当场处罚个人从50元增加到200元;单位从1000元增加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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