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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确保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泰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协调联动、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泰安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协调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广播电视台、市能源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市气象局、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市通信发展办、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全市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和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指导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市、区)及功能区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具体方案;汇总、分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上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对外联络工作;起草市指挥部文件;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防预警

  3.1.1各级政府要健全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信息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开展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日常监测工作,及时研判隐患动向,按规定发出预警预报。在灾害发生区域,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密切关注动态变化,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作出险情警报,并及时传达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1.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做好巡查工作并及时处置。

  3.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联合制作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产品。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级。黄色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针对已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点所在地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需要加密频次,提高预报精度。各级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气象局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组织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3.2灾情险情报送

  3.2.1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3.2.2报送流程

  在发现地质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委会、乡镇(街道)等应立即向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信息后,应立即向本级政府或功能区管委报告,并将灾情险情速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中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当地乡镇(街道)可直接报送市政府及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当地县级政府、功能区管委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

  4先期处置

  4.1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基层相关人员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4.2乡镇(街道)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部门。

  4.3群测群防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5应急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根据分级情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1.2启动程序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核实灾情险情,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建议,市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一并报送省指挥部、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

  5.1.3响应措施

  (1)成立市指挥部,相关县(市、区)、功能区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组织实施紧急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基础上,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4)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灾区所在地县(市、区)、功能区参加,研判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研究落实抢险救灾措施。

  (5)市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6)市指挥部统筹组织、协调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救灾物资发放等应急处置工作。

  (7)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灾区需求,并向市政府、省指挥部报告。

  (8)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

  (9)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新闻宣传等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2启动程序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生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核实灾情险情,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建议,市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一并报送省指挥部、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

  5.2.3响应措施

  (1)成立市指挥部,相关县(市、区)或功能区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组织实施紧急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基础上,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4)由市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县(市、区)、功能区参加会商,研判分析灾害形势,部署安排抢险救援措施。

  (5)市指挥部向灾区派出先期工作组和专家组。

  (6)市指挥部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实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救灾物资发放等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协调驻泰部队、武警和民兵支援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灾区需求,并向市政府、省指挥部报告。

  (8)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

  (9)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新闻宣传等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3.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核实灾情信息,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一并报送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

  5.3.3响应措施

  (1)成立市指挥部,相关县(市、区)、功能区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组织实施紧急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基础上,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相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指挥部调度灾害信息。

  (3)立即向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4)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组织会商,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灾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安排部署。

  (5)向灾区紧急派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

  (6)统筹组织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专家队伍、部队、武警、民兵等,指导灾区开展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协助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等。

  (7)加强值班力量,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8)向灾区紧急调拨救援装备、生活救助物资,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运输保障。拨付救灾资金,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10)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省应急厅,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领导批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11)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12)视情向省政府、省应急厅请求支援,按照省政府、省应急厅的指导开展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4.2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险情信息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迅速核实灾情信息,召集有关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市应急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市政府。

  5.4.3响应措施

  (1)及时与有关部门单位沟通灾害信息。

  (2)市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市、区)、功能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研判灾情险情,研究落实抢险救灾措施。

  (3)立即向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险情。

  (4)市应急局向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视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灾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6)根据当地申请,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驻泰部队、武警、民兵协助当地开展救援工作。

  (7)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测灾害发展趋势,及时调度灾情险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8)根据当地申请或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向灾区拨付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视情请求省应急厅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在先期处置基础上,当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当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领导下,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紧急救援、应急处置等工作,并根据抢险救灾实际向市政府提出需要支援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的指导开展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5.5响应终止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

  (3)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得到控制;

  (4)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

  (5)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根据省应急厅、市政府或市应急局意见,参考上述指标,启动响应的部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队伍

  市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质灾害救援、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指挥平台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协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趋势判断快速反馈、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保障各级政府在应急救援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应急技术支撑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体系,明确技术支撑单位,推进新技术、新方法在应急调查监测预警中的应用,保障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和趋势判断等工作的开展,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资金与物资装备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及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县级以上政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受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视情提出救灾资金申请。

  6.5应急避难场所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新建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6.6通信电力

  市通信发展办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广播电视台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能源局指导、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做好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供应保障。

  6.7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8宣传培训与演习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7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8责任

  8.1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地质灾害: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和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的中型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5日,市政府以泰政函〔2014〕83号文件批复的《泰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泰安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及各部门职责

  附件

  泰安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组

  及各部门职责

  泰安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和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灾县(市、区)政府和功能区管委组成。承担组织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地质灾害应急教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各工作组、各县(市、区)、功能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调度汇总各工作组工作情况、灾害发生地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报送灾情信息;负责文件传阅、归档及会务筹备、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组成,必要时申请泰安军分区、武警泰安支队协助。负责组织协调各类抢险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开展抢险救援,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相关措施;协调救援队伍之间衔接、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紧急转移和安置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

  应急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省地矿五院等部门(单位)专家构成。负责灾害性质、级别、危害程度等认定,分析、研判灾害动态趋势,组织专家开展险情排查,对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应急监测,为地质灾害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协助开展应急救援。

  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灾区县(市、区)、功能区卫生健康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公安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涉灾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车辆畅通。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组成。负责对外协调、信息报送、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发布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指导举办新闻发布会,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应对。

  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能源局、市通信发展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泰安供电公司及灾区县(市、区)、功能区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负责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和灾区县(市、区)、功能区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核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评估灾害对房屋、道路、桥梁等设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气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根据灾害应急需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向上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泰安市粮食安全风险防控预案》,保障粮油供应。负责市级生活类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调出。

  市教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师生转移和安置,协调因灾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灾网络舆情恶意炒作、造谣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伤病人员的通行;指导涉灾群体性事件处置。

  市财政局: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负责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害动态,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会同市应急局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灾区大气、饮用水、土壤、辐射环境质量等生态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处置地质灾害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等次生环境灾害,做好灾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被破坏的市政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

  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区管辖范围内被破坏的城市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交通基础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所辖交通损毁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运输保障。

  市水利局:负责受损毁水利工程和水利供水设施抢修、水情监测、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的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造成的种植业损害进行调查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保障市场供应。

  市文化和旅游局:协调旅游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做好保护和排险,协调修复被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伤病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后疫情爆发流行,对灾区食品安全开展风险监测和评估、预警,对灾区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根据需要对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区政府开展救援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求;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协调救灾资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协调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估。

  市广播电视台:协调新闻媒体加强新闻宣传,滚动播报预警信息等。做好舆情引导,加强正面信息的宣传报道,及时处理不实信息。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市能源局:协调做好电力、油气等能源保障。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天气预报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组织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为抢险救援工作做好通信服务保障,指导协调通信企事业单位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应急抢修。

  国网泰安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协同做好灾害处置现场的电力供应。

  泰安军分区: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泰有关部队、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武警泰安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转移安置人员,参加工程抢险等。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调度指挥全市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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