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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就兰山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网络平台、配送单位及相关组织者、经营者:

  为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规范民生重要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疫情防控期间生活物资等销售相关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1.组织者、经营者要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2.相关组织者、经营者通过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3.相关组织者、经营者以套餐形式(如“蔬菜包”“水果包”等)销售商品的,严格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要求,做到对商品的描述和实际经营的商品相符,在标明总价的同时,要标明“蔬菜包”“水果包”中每种蔬菜,肉类、水果等的品名、数量、规格、净重、单价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信息。经营者存在配送费的,应在商品展示的同一页面显示配送费用的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依法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五)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6.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合理定价。对于借疫情防控之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生活物资供应单位应严格依规购销、消杀和包装,确保质量价格和疫情防控安全。

  遇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投诉电话:0539-5250186 8123315进行投诉举报

  兰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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